检定招标方法

发布时间:2020-07-13 13:03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198
摘要:已经颁布实施了近20年的《招标投标法》将迎来大修!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一些在招标领域早已存在并被业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2019年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本)》的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正式文件尚未公布。

已经颁布实施了近20年的《招标投标法》将迎来大修!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一些在招标领域早已存在并被业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2019年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本)》的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正式文件尚未公布。招标投标法原第40条修改如下:第四十七条招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投标书确定的招标标准和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集体研究,独立评审。招标文件;比较;若有底价,应参照底价;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标书中标候选人,并解释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和风险的评估;此外, o招标文件除明确要求排名外,建议中标者不要注明排名。根据招标评审委员会和推荐的中标人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方法,结合对合同履行情况和风险的审查情况。中标人从收到招标书评估报告之日起,自该日起20日内独立确定中标人。校准方法应科学,规范和透明。招标人还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具体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务院对具体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来的第42条修改为:第48条。评估后,如果投标评估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则可以拒绝所有投标。依法必须招标的所有项目的投标均被拒绝的,招标人应当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必要时采用招标文件的设定方法。修改投标人的资格等条件或修改其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法恢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以依法或者其他方式开标,评标或者从现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果再次拒绝所有投标,则无需重新招标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再见,最低价中标!在2019年的两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财政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政府采购中最佳质量制胜制度的建议》做出了明确的回答:最低价格优先交易规则将是调整后,将研究取消最低价格中标。法规,取消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加权规定,并根据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努力促进高质量和高价格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此次发布的修订版《公共咨询草案》明确指出:1.投标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出价,而报价要低于成本。如果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异常低,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则应要求投标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解释,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果无法解释其报价的合理性,以及合同履行的风险过高,则应拒绝投标。 2.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和技术特点,从以下方法中选择和确定投标评标方法:(1)综合评标方法,即明确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文件中详细规定的综合评估标准投标人中标的方法。 (二)评标最低投标价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候选投标人;但是,低于价格的买入价可能会影响除合同履行中的异常低价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经审查的最低投标价方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项目,或者投标人对其技术和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国家鼓励投标人将整个生命周期的成本纳入价格评估因素,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选择在整个生命周期内能源消耗最少,对环境影响最小的标书。 3.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中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计划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